房产税和城填土地使用税应使用房产、土地明细申报表申报,纳税期限取纳税人税种认定的纳税期限,没有税种认定的则取系统默认配置的纳税期限。
1、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半年、季、月。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具体执行上各地不一样,按年、半年、季或月的都有,需要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系统默认纳税期限配置规则如下:
1、房产税。自然人从价、从租计征的均配置成按月申报;税务登记户从价计征的配置成按季申报,从租计征的配置成按月申报。
2、土地使用税。自然人配置成按月申报;税务登记户配置成按季申报。
房产税从价计征房产税税率为1.2%,从租计征税率为12%。
从价计征房产税计征年税额 = 房产原值*(1-30%)*1.2%。
从租计征房产税计征税额 = 租金收入 * 12%。
扩展资料:
1、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期限
(一)按房产原值计缴的房产税,以及应缴的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即:纳税人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期限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止,缴纳期数由各分局自行确定。对逾年度缴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二)按租金收入计征的房产税,其纳税期限以及纳税申报和税款的缴纳期限按照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及申报缴纳期限执行。逾期缴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计算方法: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 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计算公式为:
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1.2%)
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 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参考资料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