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老人未尽职责致人死亡如何赔偿

2020-09-24 社会 80阅读
1、应当承担相应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死者直系亲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老年人的护理人员,对老年人负有法定的监护义务,这一监护义务形成于其与老年人子女或者直系亲属之间的雇佣关系或相应的委托合同之中,如果相应的护理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与老年人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应当承担因其失职所导致的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是护理人员的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直接导致老年人死亡,则护理人员应当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并非直接导致而是间接导致,则不够称该罪,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可。
2、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3、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33条
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7条、18条、29条
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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