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贵港市中级法院对检察机关指控的广西水电建筑工程处主任朱新永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朱新永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朱新永原系广西水电建筑工程处主任。检察机关指控其在担任该职务期间,利用主管水利工程职务之便利,为吴子全、林永、谢树祥、庞礼华安排工程劳务,共收受四人所送人民币42万元;利用主管人事权的职权,为李其新办理工作调动,收受李送的人民币2万元。朱新永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朱新永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其收到庞礼华人民币20万元不久已退还10万元,退还部分不是受贿。
法院审理查明,朱新永在担任广西水电建筑工程处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安排工程、调动工作,共收取他人所送人民币44万元,其中,在收受庞礼华所送的20万元后不久,退回10万元给庞。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朱新永犯受贿罪罪名成立。但其在收受庞礼华所送的20万元后不久,退回10万元给庞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属收受财物后及时退还,不是受贿。朱新永受贿总额为人民币34万元,其辩护意见成立。朱新永受贿数额巨大,论罪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鉴于其在司法机关立案前能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并检举揭发他人的重大犯罪事实并经查证属实,有自首和重大立功情节,且全部退出了赃款,依法应当对其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