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辽宁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3个月丧葬补助费、10个月抚恤金。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贯彻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劳社发[2001]81号
七、 企业职工退休后,在享受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按《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规定执行。即按本市(省)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一次性发给3个月的丧葬补助费、10个月的一次性救济费和按月享受的生活救济费。上述待遇列入统筹项目的,由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列入统筹项目的,仍由原企业单位负责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