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4位劳动法专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寄送了一份审查建议,认为广东等七个省的地方立法中有关“超生即辞退”的规定违反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依照《立法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对审查建议提出的问题进行了研究。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分别向广东、云南、江西、海南、福建5个地方人大发函,建议修改“超生即开除”的规定。(10月24日《解放日报》)
人口发展问题是关系我国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面对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目标和举措,其中明确提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加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因而,修改“超生即开除”,让这个旧规定退出历史舞台,是根据新形势调整的一大进步。
当相关法规配套调整相对滞后时,适时调整自然众望所归。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由此,计划生育政策作出了转折性调整。与之对应的是,不少地方立法中有关“超生即辞退”的规定却依然存在着,这显然已不与时俱进。这时,劳动法专家的建议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当地方人口与计生条例的有关规定,因现实情况与立法之初相比发生了重大变化,原则上应适时作出调整,暂时难以调整的,在执行上也应有所变化,至少应减缓执行力度才好,这也是立法体现适当性的必然要求。只有对全面二孩时代相关法规进行调整,才能体现“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的要求,也才能“带领人民创造美好生活”。
在一些地方实施了几十年的职工“超生即辞退”制度将退出历史舞台,是时代发展的结果。“超生即开除”形成了法律冲突,不是尴尬的本源,不修改不与时俱进进行配套调整,才会让现实执行尴尬。当前,中国已经全面放开二孩,人口政策的重大转向,亟需在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的框架下,进行更为重要的人口法规调整。现实中,一些地方有着跑偏的处理,总以“超生”为由来开除职工,这样的做法并不妥。要知道,超生违反的是公民对国家的义务,应缴纳社会抚养费,但并不违反作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义务。正如专家所言,“超生是公民违法国家利益;民事主体不能够代表国家去惩罚公民。”很显然,“超生即开除”已经不再适应目前的人口政策,亟需调整。
劳动权是公民基本权利,不能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受到限制。换言之,对违规超生者解除劳动合同,与新时代国家计生政策转型的取向并不相符。我们期待着,地方都能尽快修改“超生即开除”的规定,让这个司法实践中相对混乱的问题早日得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