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官转业积分制度

2020-04-27 军事 3450阅读
积分,是根据部队移交档案中的材料,按照规定的计分标准计算的退役士兵个人总得分,由军龄职务分、立功受奖分和政策附加分三部分组成。档案没有记载,原则上不予积分。所有积分项目的截止日期以部队批准退出现役的时间为准。
档案考核计分标准
(一)军龄职务积分。
士兵在部队每服役一年计 3 分,不满 6 个月的计 1.5 分,超过 6 个月不满 1 年的计 3 分。任代理排长(或相当职务)的加 6分,任班长、文书的加 4 分,任副班长加 2 分。以上职务任职不满 1 年的,减半加分。
(二)立功受奖积分。
1.在部队服役期间,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加 50 分;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加 40 分。
2.立一等功的首次加 40 分,此后每次加 25 分;立二等功的首次加 20 分,此后每次加 15 分;立三等功的首次加 10 分,此后每次加 5 分。受嘉奖的首次加 4 分,此后每次加 2 分。
3.被评为优秀士兵(优秀士官)的首次加 5 分,此后每次加 2 分(总分不超过 10 分)。
4.受中央军委表彰的加 25 分;受解放军总部表彰的加 20分;受大军区级单位表彰的加 15 分;受军级单位表彰的加 8 分,受师(旅)级单位表彰的加 6 分;受团级单位表彰的加 4 分。
5.因参加双拥创建、抢险救灾、维稳处突等,受到地方党委政府表彰的,比照军队表彰单位的级别予以积分。奖励分可累计计算,但不得超过上一个奖励档次分数。因同一事项受到两种以上奖励的,按照最高奖项加分一次。
(三)政策附加积分。
1.是烈士子女的加 40 分。
2.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每年加 2.5 分(艰苦边远地区的范围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3.服役期间参战的,参战不足一年的加 5 分,满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加 10 分,两年以上加 15 分(以档案记载为准)。
4.因战致残的加 15 分,因公致残的加 8 分,因病致残的加4 分。
5.参加国际维和任务的,不满一年的加 5 分,满一年以上
两年以内的加 10 分,两年以上加 15 分。
6.具有大专、本科、研究生学历的,分别加 3 分、5 分、10分。
(四)惩戒扣分。
1.受过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分别扣减 7 分、12 分、20 分、30 分。
2.受过行政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衔)、撤职处分的,分别扣减 5 分、9 分、13 分、17 分、21 分、25 分。
3.因年度考评不称职退出现役的,扣减 3 分。减分可累计计算,但不得超过下一个处分档次分数。因同一原因同时受到党纪、军纪处分的,按减分较多的处分扣分。
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应在选岗前将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包括省、市下达的安置计划向退役士兵公开,以便于退役士兵根据自身情况权衡选择。选岗按照退役士兵的积分,由高到低依次进行,积分相同的按照入伍时间先后、职务高低、任职时间先后的顺序选岗。选岗须由退役士兵本人参加,一旦选定,不得改变。退役士兵选岗后的档案移交等相关手续,由退役士兵安置部门与接收单位现场办理。
简单来说,积分既是为了鼓励士兵日常,又是为了安置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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