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法人名字需要更改法人名字的,可以向登记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申请法人变更登记,必须向主管机关提供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2、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企业法人分立、合并、迁移,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3、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4、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5、企业开业、变更名称、注销,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未经登记主管机关批准,其他单位不得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主管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凭证,除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或者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毁坏。
扩展资料 :
1、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1)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2)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3)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不按照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检的;
(4)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6)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2、对企业法人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 : 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