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网吧里上网忘带身份证了无非上网。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第三十二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扩展资料: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1、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2、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3、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4、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5、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