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人员指依照国家人才法律法规,经过国家人事部门全国统考合格,并经国家主管部委注册备案,颁发注册执业证书,在企业或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技术人员及具有前述执业证书并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在1983年以前评定了专业技术职称或在1984年以后考取了国家执行资格并具有专业技术执业证书的人员。
一、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的职业操守如下:
1、政治信念坚定;
2、精神追求高尚;
3、职业操守良好;
4、坚持真理;
5、公私分明;
6、公平公正;
7、光明磊落;
8、仪表端庄;
9、语言规范;
10、举止得体;
11、待人热情;
12、学法、知法、守法、用法;
13、遵守公司纪律和规范。
二、人员分类:
专业技术人员具体指 工程类的注册建造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设备工程师、造价工程师 及助理工程师等级别的工程技术人员、农业类的农牧师等技术人员、科研人员(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及实验技术人员)、卫生技术类的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等技术人员、教学类的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高级教师、教师等人员(含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学、小学)、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船舶技术人员、经济类的经济师、助理经济师、经济员;企业法律顾问类的一级企业法律顾问、二级企业法律顾问、三级企业法律顾问、会计类的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统计类的统计师、助理统计师、统计员、翻译类的翻译、助理翻译等人员、图书资料、档案馆的馆员、助理官员、文博人员、新闻、出版人员、律师类的高级律师、一级律师、二级律师、三级律师、公证类的一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广播电视播音人员、工艺美术人员、体育人员、艺术人员及政工人员。
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具体指企业、事业单位的具前述执业资格证书和从业资格、职业资格证书,从事专业技术部门管理的管理人员;企业、事业单位下设的专业技术职能机构的负责人,如财务部长必须具有会计师从业资格证书、企业的生产车间和辅助车间(或附属辅助生产单位)中从事生产、技术、经济管理岗位的技术负责人和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备案许可的政治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