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目前事故全责这个结论是否交警部门正式的书面认定?如果不是的话,暂停一切更多的费用垫付,等待正式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出具,最多就是让交警部门继续扣车,盲目垫付费用可能导致后续无法追讨。如果全责的认定已经是由交警部门作出的书面认定,那么交警队收取此部分的押金才能提车是不合流程的做法。押金是用作为对方伤者未明确伤情之前你方先把扣留机动车提取的一种事故处理抵押,交警队收取的话一定需要出具收据凭证,在事故双方完成调解或者法院判决之后可以取回。
2、假设本事故认定你方全责,你方的车损只能由商业车损险作出投保额度内的赔付(如果此项险种有投保的话),你方只需要收集好交警部门的认定书和车损维修发票作为索赔材料即可。
3、如果对方起诉,且你方被认定全责,对方的车损赔偿方式是先在交强险额度内赔偿2000元,剩余部分由你方的商业三者险在投保额度内的赔付(如果此项险种有投保的话),如果没有投保就只能你方来承担了。 若对方起诉,必定将你方的保险公司一同起诉,保险公司会委托专业人员应诉并参与举证质证过程,你方基本上不需要特别的应对准备。你方是责任方被告者,如果对方就索赔事宜起诉,只要交警书面认定你方全责,对方胜诉是必然的,但是其主张的索赔额度同时也必须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才能获得法院支持,换句话说,连病历或诊断报告都没有的话,提出所谓的误工费、精神损失费是根本不可能获得法院支持的。败诉的话,诉讼费一般是需要你方承担,但律师费不会被包含在索赔范围内。但实际上此类案件一般法院会引导双方转调解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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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补充,如果保险齐全且额度足够的话,再和对方无法协商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让对方走诉讼程序解决,这样对方所有索赔都必须有计算依据和提供单据证明材料,想讹你方也变得相当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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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补充问题中: 交警的要求不合理,垫付医药费不是交通事故责任方的义务,即使是要垫付也需要对方提供有效的费用单据证明;至于交押金提车的问题,这是交警处理类似案例的常用流程,是否交押金这个取决于你方是否急于提车。
如果对方能够提供医药费用单据,在交警认定书出具之后,你方可以根据相关的材料支付赔偿,如果双方协商达成一致,除了支付赔偿并且同时收取对方的费用单据材料(医药费收据发票原件),还需要双方签署一个调解协议书。如果对方起诉,你方只要收集好已垫付的费用证明单据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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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问题补充: 对方叫嚣至起诉你们,不起诉保险公司。这个确实有点搞笑了,对方连最基本的法律常识都没有,就在此叫嚣,这个你方完全不需要理会。保险公司需要在责任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