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性的举报,属于中纪委、监察部受理的,由中纪委、监察部交有关职能处室调查处理;不属于中纪委、监察部受理的,转有关部门处理。
但对于实名举报,不管哪一级机构受理,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给举报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第六条 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
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 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第三十一条 监察机关按照下列程序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一)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予以立案;
(二)组织实施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三)有证据证明违反行政纪律,需要给予处分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进行审理;
(四)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重要、复杂案件的立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 监察机关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经调查认定不存在违反行政纪律事实的,或者不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应当予以撤销,并告知被调查单位及其上级部门或者被调查人员及其所在单位。 重要、复杂案件的撤销,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扩展资料:
今天上午,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邀请到中央纪委信访室正局级纪律检查员、监察专员兼副主任张少龙,中央纪委信访室综合信息处副处长邓集珣,中央纪委信访室电话网络举报处副处级纪律检查员、监察员郭洪亮做客“反腐倡廉在线访谈”栏目,围绕“做好信访举报工作,维护群众权益”这一主题与网友进行了在线交流。
有网友提出“如果身边发现腐败行为应该如何举报”的问题,邓集珣对此表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举报人应当尽可能据实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违纪事实、具体情节和相关证据。
对违纪案件的调查也有其自身规律。比如纪检监察机关收到的一些举报材料,对违纪事实的情节写得很具体、很详细,有的还附上了相关的证据,提供了其他知情人的信息,这样的举报材料对案件调查帮助非常大。
另外,如果举报人能够提供自己的真实姓名和准确联系方式的话就更好了。对于实名举报的意义,邓集珣介绍,纪检监察机关提倡实名举报,首先是因为实名举报便于核查。
如果办案人员能够和举报人取得直接联系,对于进一步了解情况,掌握更多的线索,较快查清问题是非常有利的。根据多年的工作实践,实名举报的成案率和查实率都要高于匿名举报。另一方面,实名举报也有利于维护举报人自身权利。
对于实名举报,纪检监察机关在调查结束后,要向举报人反馈调查结果,同时还要征求他们的意见。有些地方的纪检监察机关还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另外,实名举报也有利于纪检监察机关有针对性地对举报人进行保护,防止打击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