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增加实收资本需要去工商局办理增资手续。需要会计师事务出具增资报告。
按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实收资本比原注册资金数额增减超过20%时,应持资金使用证明或者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如果擅自改变注册资金或抽逃资金等,要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可见,企业增加实收资本,包括将资本公积转为实收资本,必须办理必要的手续。
首先,应对历年资料进行初步审查,确认是否具备增加实收资本的条件。
其次,将增资方案交由股东大会讨论,经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增加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中的注册资本、
第三,需要向社会增发股票,还须报请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资本公帜转为实收资本所引起的实收资本增加超过原注册资本20%时,则应先向原登记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获得批准后才能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到会计师事务办理增资业务,需准备以下资料:
1、前期验资报告
2、近期会计报表
3、近期审计报告
4、章程(变更前后)
5、董事会决议
6、被审单位出具前期出资已到位、出资者未抽回出资的声明书
7、前期出资的实物、无形资产的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
8、前期出资的账务处理(明细账和凭证)(银行日记账、实收资本明细帐)复印件
9、收款收据(标明增资款)
10、银行进账单(标明增资款)
11、银行对账单
12、投资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13、变更登记申请书
14、本期出资账务处理(同8)
15、银行询证函(标明增资款)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将企业法人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四条 企业法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以及监督检查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五条 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凭证,除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或者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毁坏。企业法人遗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必须登报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开业登记费按注册资金总额的1‰缴纳;注册资金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5‰缴纳;注册资金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登记费最低额为50元。变更登记费的缴纳数额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