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特征
1、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指那些各国普遍接受,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而具有强行法性质的法律原则。
2、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1)接受的普遍性:各国所公认
(2)适用的全局性:
①属地效力:适用于全球各区域的普遍性原则;
②属人效力:对所有国际法主体均具拘束力;
③属物效力:适用于国际法的各个部门、各个分支。
(3)作用的支柱性:
①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其他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产生的基础:其他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要么是由国际法基本原则派生或引申出来的,要么是在其指导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②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其他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有效存在的基础:其他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不能与其相抵触,否则无效;
③国际法基本原则构成了整个国际法体系的基础。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强行法
1、国际强行法的概念
强行法(jus cogens):是与任意法(jus dispositivum)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指必须绝对执行的,不得任意违反或更改的法律规范。在国际法上,又称为“一般国际法强行规则”,依《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3条规定,一般国际法强行规则是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则始得更改之规范。
其具有以下特征:
(1)国际社会作为全体予以接受;
(2)国际社会公认不许损抑;
(3)只有今后出现同一性质的一般国际法规则,否则不能随意更改。
2、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强行法的关系
(1)二者相同之处:
①都得到了国际社会全体或者绝大多数国家的承认或接受;
②其法律约束力都高于其他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
③都是为维护国际社会的最基本的公共秩序和全人类最根本的共同利益。
(2)二者的不同之处:
①前者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领域,而国际强行法多数只是某一特定部门的具体规则,如海洋法中的海洋自由原则,人为共同继承财产规则,国际人权法中的禁止酷刑原则,禁止种族灭绝等等。
②前者明确规定在国际法律文件中,而后者一般是由国家实践和国际法院判例来发展的。
③前者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指导性,其法律效力的实现要依靠具体的国际法规则,而国际强行法绝大多数本身就是具体的规则,无需借助其他国际法规则就可实现。
(3)二者的关系:国际强行法与国际法基本原则之间是种属关系(即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①国际法基本原则完全具有强行法性质;
②国际强行法并不一定都是国际法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