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情节严重,可以构成赌博罪的,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不严重,一般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情节未严重到构成赌博罪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严重到构成赌博罪的,一般会先刑事拘留,符合逮捕条件的,再逮捕,然后等待判刑。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扩展资料:
追溯人类赌博史,早在旧石器后期便有“碰运气”习惯,中国史前文明中大量运用“抓签”筮卜方式来判断凶吉,包括重大战事均透过卜卦来决定。东汉许慎《说文》载“古者乌曹作博”,乌曹是夏桀的臣子,由此看来,赌博在中国的夏朝就有出现。5000年前在伊拉克和印度出现了骰子,而且它的足迹遍布希腊、罗马、中东和玛雅古文明社会。
古今中外最流行的赌博,大都是“撞数”运气类,如单双、骰子、四门方宝,现代公赌的彩票也属于运气类赌博。这种听天由命式的赌博能够大众化原因很简单,它体现了一种“天意”公允和权威,与人类原始意识与宗教观念具有同性关系。其次,这类赌博在程序上简单易懂,不易作弊,适合各种社会人群。此外,还有是娱乐类赌博,运气结合心智较量,如麻将和扑克;围棋与象棋这类纯智力游戏则不宜赌博,因为赌博在于验证“天意”和“运气”,这是它永远充满魅力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