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如果个人与其兼职的单位存在实质的雇佣关系,则其兼职单位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个人与其兼职单位不存在实质的雇佣关系,则兼职单位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显然,按这家教育机构的做法,他们应该和你不存在实质的雇佣关系,你只是给他们提供劳务的“外人”。
以此来看,你收入714元,应缴各税:
1、营业税:714*3%=21.42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21.42*7%=1.50元
3、教育费附加:21.42*3%=0.64元
4、地方教育附加:21.42*2%=0.43元
四项合计23.99元。
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项目计算,714元未达每月8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应纳税额为0。
有可能教育机构支付给你的收入,他们回去当地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入账,税务局可能会不区分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还是劳务报酬,统一按支付收入额的一定比例附征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附征比例3%有些偏高哦)。
但按这家教育机构扣你个人所得税21.42元来看,他们又是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来给你扣个人所得税的,这就存在个人所得税上教育机构认为你和他们存在雇佣关系,是他们员工;但扣营业税及附加23.99元来看,他们又没把你当有雇佣关系的员工。
现在你可以找他们,由他们回答你,你是否算和他们有雇佣关系的员工?
如果是,你从他们那取得的工资714元未达3500元的月费用扣除标准,他们不得扣缴个人所得税。至于你,因为算兼职,加上另一家工作取得的工作,构成了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5条第2款,你每月应选择在两处取得工资薪金单位之一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自行去合并两次工资,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哪怕两次工资加起来不超过3500元,也需要履行此项申报义务)。
如果不是,那你为他们提供劳务取得收入714元,应缴营业税及附加23.99元,个人所得税不达起征点。但鉴于他们扣了你3%的个人所得税,你可以和他们说明,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你这既然按提供劳务征了营业税,那所得税也应该按劳务报酬所得对待,不达800元起征点,就不应该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他们说是税务代开发票要征收的,你可以让他们据此和税务局说明情况,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