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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2 综合 9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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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纸工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
康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促进造纸工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造纸企业及其主管部门。
第二章 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各级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和企业单位的各级领导,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在各自
管辖的范围内对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企业的厂长(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第四条 企业各职能部门,都应明确各自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职责,并认真执行。
第五条 企业的每一个职工都必须在各自的工作中确保生产安全,遵守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
制度,严格执行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严禁违章、冒险作业。
第三章 机构和人员配备
第六条 造纸工业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各级管理部门都要设立相应的机构,配备专
业管理人员。
第七条 各企业按其规模大小设立相应的安全技术管理机构。企业的安全技术部门受厂长领
导。
第八条 企业根据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安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人员的比例应不低于
职工总数的 3~5‰。
第九条 各级安全专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对安全专业人员要定期进行技术、业务考核和
晋升。
第四章 职责与任务
第十条 各级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
(一)认真贯彻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令及各项制度,并督促、检查执行情
况;
(二)定期组织安全检查、经验交流和评选先进活动;
(三)督促检查企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实施情况;
(四)参加企业重大伤亡事故、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监督企
业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五)督促企业执行上级规定的工伤月报制度并及时综合上报、考核企业千人负伤频率;
(六)会同设备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对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电气设施等定期组织
检查、检验工作。
第十一条 企业安全技术部门职责
(一)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面的方针、政策、法令及制度,实行
安全目标管理,并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组织和推动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汇总、提出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并督促实施;
(三)组织制订或修订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奖罚办法,并监督贯彻执行;
(四)经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解决,对危及安全的紧急情况,
有权指令先行停止生产,并立即报主管厂长处理;
(五)协助厂长组织全厂的安全检查,督促各有关部门对不安全隐患限期整改。总结推广安
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并组织评比;
(六)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项目验收和试运转工作;
(七)加强事故管理。负责参加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上报,向有关单位提出防止
事故的措施意见,并督促实施;
(八)组织有关部门研究防止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措施;
(九)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发放和合理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及保健食品;
(十)指导各级安全员工作,做好业务与技术培训工作;
(十一)做好安全宣传和教育工作;
(十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劳逸结合和女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五章 宣传与教育
第十二条 各级管理部门及企业应经常开展安全宣传和教育活动,使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第十三条 各级领导都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提高对安全生产
的认识。
第十四条 企业的安全宣传和教育要作到:
(一)结合实际情况,举办各种形式的安全技术培训班和学习班,学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
方针、政策、法规、安全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
(二)厂区危险部位,要害部位应设有明显的安全警告牌和安全标志;
(三)每月至少应有一次全厂性安全活动,活动要有布置、有内容、有记录、有考核、有反
馈;
(四)新职工进厂必须进行厂部、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五)职工变动工种应进行安全教育;
(六)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以及试制新产品时应对参与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培训和考试;
(七)对违章、违纪、伤愈复工、长期离岗复工的职工及参加临时性、突击性任务的职工都
要进行安全教育,方能上岗;
(八)搞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
(九)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方法,广泛宣传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和技术知识,交流安全生产
经验,企业都要建立安全教育室,逐步实现电化教育。
第六章 安全检查
第十五条 地区性的安全大检查每一至二年至少进行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安全
大检查每一年至少进行一次。
第十六条 企业单位除了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外,还应根据国家规定定期开展各种形式、
各种类型的安全大检查。
第十七条 对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运输工具、电气设备、消防设施、危险品仓库、
易燃易爆作业场所、原料场(库)及其它易出事故地方,应列为检查重点。
第十八条 全厂性的安全检查要由厂领导组织并参加,注重实效,切忌表面化,防止走过场,
按《安全检查表》规定内容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必须切实予以整改和解决。
第七章 防火与防爆
第十九条 造纸企业是重点防火单位,各级领导必须予以高度重视,要认真执行国家和上级
有关消防安全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消防工作计划,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企业的各类原料场(库)必须做到:
(一)原料垛场(库)要严格执行各种原料堆放标准,加强管理,防止自燃;绝不允许超贮
或堆放其它物资;
(二)原料场的运输要符合要求,火车、汽车、拖拉机必须有防火装置方能进入原料堆场,
防止掉下炉灰或喷出火星引起火灾;
(三)原料场(库)必须要有完善可靠的消防设施,消防道路要畅通,消防水源要充足;
(四)所有原料垛场(库)都必须按规定安装可靠的避雷、通讯、照明设施。
第二十一条 消防器材设施要定期检查和检验,保证其完善可靠。
第二十二条 消防组织及消防人员要加强灭火训练,熟练掌握各种灭火设备、器材和操作技
术,熟悉厂内消防水源、道路、器材状况。
第二十三条 重点防火部位的工作人员必须懂得防火知识,懂得各种易燃、易爆物品的基本
化学、物理性能,懂得正确的救火方法,会使用一般灭火器材,会报警。
第二十四条 必须建立严格的动火制度。
第二十五条 企业必须建立严格的吸烟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危险等物品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并制订严格的防火管理
制度。这些物品的包装、运输、贮存、保管、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第二十七条 对易燃、可燃物的仓库,危险品仓库煤气站,乙炔站,液化石油汽站等危险场
所的建筑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
第二十八条 对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管理都必
须符合国家劳动部门的规定要求。
第二十九条 凡产生爆炸危险的气体或粉尘的场所,其含量和浓度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第八章 劳动卫生
第三十条 企业应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工种做好职业病、职业中毒的防治工作,有计划
地逐步改善劳动条件,搞好劳动卫生,保护职工的安全与健康。
第三十一条 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有毒、有害物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尘毒危害。
特别要采取切实措施,防止硫化氢中毒。
第三十二条 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同位素和放射性元素,必须做好使用、保管、储存、销毁
中的安全管理以及激光的安全防护。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要对有关的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工业卫生监测,建立监测档案,不符合国
家工业卫生标准的,要有计划采取措施进行治理。
第三十四条 对有毒有害的作业,应根据毒物的性质和劳动条件,给操作者配备符合安全卫
生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和用具,并教育使用者合理正确使用。
第三十五条 企业界对从事尘毒作业职工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发现患职业病或职业中毒人员
应调离本岗位。
第九章 事故管理
第三十六条 企业的工伤事故管理均必须按国家、劳动部门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 企业的设备事故管理,必须按国家计划委员会的规定贯彻执行。
第三十八条 企业发生重伤、死亡事故、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必须按规定上报企
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和轻工业部造纸工业司。
第三十九条 企业发生事故必须在厂长主持下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分析。人身
事故由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管理;火灾事故由保卫(或消防)部门负责管理;机电设备事故由
设备动力部门负责管理;生产工艺事故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轻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轻工业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
则,报轻工业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从 1990 年 5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轻工业部 1980 年以轻纸字第 15 号文
发布的《造纸工业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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