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侵权责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从律师的角度上讲,他们要的是钱,要的是律师费,法律变成他们挣钱的工具,是可以同时申请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20号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个人理解也就是只要认定了工伤,肯定只能按《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来处理,至于还要人身损害赔偿,法院肯定是不会支持,而且现实生活中也不可能再按人身损害赔偿来算一次的(当然,这也得看人民币律师的能耐)。
附:法释[2003]20号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个人观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