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了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既然律师事务所是用人单位就应当按劳动法的规定雇用劳动者(律师)
也许有人会说“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由所发工资,应该是雇员,律师是以自己的收入提成领取酬金的,不应该是雇员,不会形成劳动关系啊!!!”那么是否可以这样理解:
律师事务所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他所雇用的一切人员均应当按劳动法律法规来操作。
如果他没有按劳动法律法规来操作就是违法行为。
你说律师是以自己的收入提成来领取酬金的,不应该雇员,这个说法我不认可。
好比很多公司招聘的业务员一样,业务员没有底薪,只拿提成,是以自己的收入提成领取酬金,是不是业务员也不是公司的雇员??如果是,那全中国的业务员在工作中发生的一切纠纷都不适用劳动法律法规了。
应该说现实生活中很多律师事务所知法犯法,不按法律规定操作,既然雇用了律师来所工作 ,就应该签劳动合同,约定好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律师是利用律师事务所这个平台来开展业务的,律师事务所是通过律师的服务来赢利的,律师好比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员一样,双方肯定存在劳动关系。
如果不这样操作,律师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不需要向法院起诉。
所以律师在进入律师所的时候就应该想到这些,作为一个法律人要善于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附错误判决一份: -------来源于新浪网 李迎春律师的博客,原文地址: 新浪网姚辉律师转载过此文章 原文地址: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是否建立劳动关系 以下是我与姚辉律师之间的交流内容:评论重要提示:警惕虚假中奖信息|[商讯]欧洲杯,有红牛更从容! [发评论]王胜学法2012-08-24 21:21:34 [举报]个人认为这个判决是错误的。
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呵呵!《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了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是用人单位就应当按劳动法的规定雇用劳动者(律师)
律师事务所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他所雇用的一切人员均应当按劳动法律法规来操作。
如果他没有按劳动法律法规来操作就是违法行为。
你说律师是以自己的收入提成来领取酬金的,不应该雇员,这个说法我不认可。
好比很多公司招聘的业务员一样,业务员没有底薪,只拿提成,是以自己的收入提成领取酬金,是不是业务员也不是公司的雇员??如果是,那全中国的业务员在工作中发生的一切纠纷都不适用劳动法律法规了。
应该说现实生活中很多律师事务所知法犯法,不按法律规定操作,既然雇用了律师来所工作 ,就应该签劳动合同,约定好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律师是利用律师事务所这个平台来开展业务的,律师事务所是通过律师的服务来赢利的,律师好比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员一样,双方肯定存在劳动关系。
如果不这样操作,律师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不需要向法院起诉。
所以律师在进入律师所的时候就应该想到这些,作为一个法律人要善于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也有一定的道理。
我也赞同,
但实际好些地方都认为律师和律师所不是劳动关系,
还真值得探讨啊!!!!
向你学习!!!
有时间多交流交流!
有利于自身水平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