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了实质性变更,面临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2020-10-27 财经 189阅读

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了实质性变更,合同一般无效,造成违约的一方,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是对合同的实质性条款,订立合同上述条款是必须的,否则订立的合同就是不完整的。如果上述条款有所变更,就构成了整个合同的实质性变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才可以成立新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

根据上述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对双方签订的中标合同合同实质性内容不能进行变更。

扩展资料

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中《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罗马法曾规定了“同时成立之原则”,认为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效力同时发生。

长期以来,中国立法与司法实践对合同成立与生效以及相关的合同的不成立与无效未作出严格的区分,从而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等同起来。

其实,如前所述,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当事人订立了合同,要实现合同产生的权利和利益,就要使合同发生效力;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只有合同成立了才能谈得上无效、效力待定、撤销等问题;合同成立只解决合同存在与否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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