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规定所指燃气汽车是指将汽(柴)油汽车改装为以压缩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为燃料的燃气或双燃料汽车。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汽车改装、营运、维护等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二、燃气汽车改装企业需要具备的条件:
(一)在申请改装所在地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依法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许可的压力容器安装Ⅰ级资质;
(三)参照GB/T19001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
(四)有5名以上经过燃气汽车改装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技术工人;
(五)有满足生产需要的改装、检测设备,厂房面积一般不得低于300平方米,改装和调试区域分设,通风设施、消防空间及设备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六)执行有关改装标准或技术规范;
(七)燃气汽车改装需用的技术文件齐全完整,并能指导生产。
三、从事燃气汽车改装工作的企业要向省经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填写申请书。申请报告要阐明企业的基本情况、技术力量、工装设备、检测手段、质量保证体系等内容,并进行可行性分析及市场需求分析。申请书须经企业所在市州有关管理部门初审同意并签署意见。省经委接到企业申请后,要会同省质监、公安、交通、环保、安监等部门进行现场条件审查。对通过现场条件审查的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委托法定汽车产品检测部门对企业改装车型样车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给予同意批复。
四、燃气汽车改装企业要对改装后的汽车质量负总责,并出具改装汽车合格证书,按照“一车一档”原则建立改装汽车档案。
五、燃气汽车改装、维修需用的燃气汽车专用装置要符合有关标准,经过检验检定,有合格证书。
六、燃气汽车使用的车载气瓶要在质监部门进行登记注册,未登记注册的气瓶不得安装使用。
七、质监部门负责燃气汽车质量、标准和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对燃气汽车的车载气瓶、减压阀、高压管路系统、气阀、压力表等专用装置进行安全监察和定期检验检定,核发有关合格证书。检验检定的收费按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八、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公路运输燃气汽车、城市出租燃气汽车的运营管理,督促燃气汽车车主按规定进行二级维护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公交燃气汽车的运营管理。
九、公安车管部门对燃气汽车年检时要审查燃气汽车合格证、车载气瓶检验合格证和计量检定合格标志有效期,对有关合格证书及标志在有效期内,并经过安全运行技术检验合格的燃气汽车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十、省经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燃气汽车改装企业需要具备的条件进行检查,对达不到条件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企业不得从事燃气汽车改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