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乡并镇以强化行政管理为出发点,以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为目标,有利于加速城镇化进程,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工作效率。乡镇撤并,其行政区划也相应发生了变化,是否重新选举代表成为争论的焦点。
关于代表是否需要重新选举的问题。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和乔晓阳、张春生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释义及问题解答》(修订版)的解释,乡镇撤并,将若干个乡合并为一个镇,即是行政区划发生了变动,新组建的乡镇应按照选举法的规定应重新选举新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镇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新的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镇长、副乡镇长。两个乡镇合并或者几个乡镇各划出一部分组成一个新的乡镇,应依法选举新的人大代表,不能由原各乡镇人大代表转为新的乡镇人大代表。
当然,如果是一个乡镇成建制保留或者大部分保留,从其他乡镇划入一部分村,不管乡镇名称是否改变,原乡镇人大代表可以不重新选举,新划入的村应补选新的乡镇人大代表。个别村划入别的乡镇,划进的村的原乡镇人大代表可以列席转入的乡镇的人大会议,或者在划入的村重新选举乡镇人大代表。原乡镇长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可以不再重新选举,新调入的或职务改变的,应由乡镇人大依法选举。建立新的乡镇,原乡镇长任期到新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时终止。
但是,如果是一个镇分为两镇,因系改变建制,两个新组建的镇应当分别依法重新选举各自的镇人大代表。而乡镇改为办事处的,原乡镇人大、乡镇政府应相应撤销,乡镇人大代表资格应相应终止。此外,乡改镇后,行政区划未变,关于是否需要重新选举镇人大代表,以及人代会的届次、代表任期和是否需要重新选举镇长的问题,法律没有规定,可由各省人大常委会自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