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规划我市卷烟零售网点合理布局,进一步做好卷烟零售许可证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庆市烟草专卖局核发辖区卷烟零售许可证,依据本规定处理卷烟零售网点合理布局及相关具体事宜。
第三条 卷烟零售网点合理布局坚持总量控制原则。全市卷烟零售网点总量,控制在辖区户籍人口3‰以下。对于原有持证业户不符合合理布局规定要求的,采取自然淘汰、违规依法取消经营资格等办法逐步调整。对于新申请办证的卷烟零售网点,应按照合理布局要求进行调控。
第四条 卷烟零售网点合理布局坚持疏密适当原则。农村自然村屯,按所在地户籍人口数量规划卷烟零售网点:300人以内的自然村屯设1个卷烟零售点, 500-700人以内的自然村屯设2个卷烟零售点, 800-1000人以内的自然村屯设3-4个卷烟零售点,超过1000人以上的自然村屯,每增加300人可增设1个卷烟零售点。市区按所在地空间距离规划卷烟零售网点:新建立的卷烟零售点与原卷烟零售点的距离,以道路一侧为准,直线距离不得低于100米;隔道路直线距离不得低于50米。
第五条 卷烟零售网点合理布局坚持特殊场所方便购买原则。对于大型宾馆、酒店、洗浴中心、KTV等娱乐场所,如有需求,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卷烟零售网点合理布局坚持关注民生原则。对于持有我市户籍的残疾人、军(烈)属、特困家庭人员、失业人员,如其本人申请经营卷烟零售业务,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卷烟零售网点合理布局坚持保护青少年和未成年人的原则。少年宫、中小学校门口半径100米以内区域,不建立卷烟零售网点。
第八条 卷烟零售网点合理布局坚持规范经营卷烟和保证商品环保、卫生的原则。经营化工、石油、油漆、农药、烟花爆竹、化妆品等易燃易爆、有害有异味的产品和建筑装潢、医药保健、仪器珠宝、美容美发、服装鞋帽、修理加工、空车配货等场所,不建立卷烟零售网点。
第九条 卷烟零售网点合理布局坚持经营地点固定原则。居民楼阳台、铁皮房、板房、电话亭、报刊亭、公厕、摊床、工地等临时设施不建立卷烟零售点。
第十条 同一地理区域申请建立卷烟零售网点,由烟草专卖局按照申请登记先后顺序办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大庆市烟草专卖局。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卷烟零售网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