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小规模纳税人需缴纳的税种如下:
1.增值税按销售收入6%、4%(分别适用商品销售小规模纳税人、加工生产小规模纳税人);
2.城建税按缴纳的增值税的7%缴纳;
3.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增值税的3%缴纳;
4.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增值税的2%缴纳;
5.印花税: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帐本按5元/本缴纳(每年启用时);年度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的万分之五缴纳(第一年按全额缴纳,以后按年度增加部分缴纳);
6.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缴纳(各地规定不一,XX元/平方米);
7.房产税按自有房产原值的70%*1.2%缴纳;
8.车船税按车辆缴纳(各地规定不一,不同车型税额不同,XX元辆);
9.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以后的利润)缴纳: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以内的适用18%,在3万元至10万元(含)的适用27%,在10万元以上的适用33%(注:2008年起税率为25%);
10.发放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税种中除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2002年1月1日新设立的企业)向国税局申报缴纳外,其他均向地税局申报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