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是终审判决,不能再上诉,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二审判决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或是进行申诉,申诉指直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类似申请再审,或是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请求检察院向法院抗诉。
如果是民事二审判决的话,不服,向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再审必须有法定的理由,法院才会启动再审(审判监督程序)。
依据《民事诉诉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扩展资料:
审判监督程序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及其权限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1)此处的 “ 各级人民法院 ” 是指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
(2)该人民法院院长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3)审判委员会经过讨论作出本院再审的决定。
2.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对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是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况的案件,也可以提审。
3.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1)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提出抗诉的,由控告申诉部门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抗诉后,由审查起诉部门出庭支持抗诉。
(3)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时。
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者指令作出生效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07、408条)。
(4)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①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②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③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④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06条)。
重新审判
开庭审理、不开庭审理与不得加重刑罚的情形
(1)人民法院审理下列再审案件,应当依法开庭审理:
①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
②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
③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④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
⑤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
(2)下列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①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
②1979年《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前裁判的;
③ 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
④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押到庭确有困难的;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征得人民检察院的同意;
⑤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按规定经两次通知,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
(3)人民法院审理共同犯罪再审案件,如果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书只对部分同案原审被告人(同案原审上诉人)提起再审,其他未涉及的同案原审被告人(同案原审上诉人)不出庭不影响案件审理的,可以不出庭参与诉讼。
(4)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刑罚。不具备开庭条件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或者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的,不得加重未出庭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同案原审被告人(同案原审上诉人)的刑罚。
参考资料来源:法律法规数据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