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

2022-04-18 社会 82阅读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第三十六条复核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七条原认定机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复核机构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案卷。
第三十八条复核机构应当对复核申请和原火灾事故认定进行书面审查
复核审查期间,复核申请人撤回复核申请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终止复核。
第三十九条复核机构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原火灾事故认定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起火原因认定正确的,复核机构应当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
原火灾事故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主要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确实充分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结果公正的;
(三)认定行为存在明显不当,或者起火原因认定错误的;
(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第四十条原认定机构接到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复核决定后,应当重新调查,在十五日内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
复核机构直接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和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前
复核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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