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实施存在什么问题?

2022-08-03 体育 33阅读
1、我国《体育法》中对职业体育及其相关体育权利尚无明文规定,既不利于职业运动员的法律地位的确认,也不利于职业体育的健康发展。目前,在职业体育的实践中,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职业联赛进行的如火如荼,各级各类的职业体育比赛也如雨后春笋般地成长起来,形形色色的体育俱乐部也得到了长足发展。应该说,职业体育的实践已经走到了体育法及其理论的前面,其在实践中的成败得失,亟需法律的规范和保护。
2、社会体育可以保障广大人民的体育权利,在体育法中居于更重要的地位。我国体育法关于这方面规定的很全面,但是不够具体,缺乏操作性。1986年城建部、国家体委联合发布的《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暂行指标规定》中,对不同规模城市的公共体育运动设施用地定额做出了具体规定。该规定将城市按规模大小分为七类,分别给出了关于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和体育用地的定额标准。这一规定有明显的问题:一是立法层次低,广大人民并不知道,对义务人即各级政府来说没有执行的压力。二是以城市来规定定额标准是不科学的,这种规定的不明确既不利于政府的执行,又难以保证每个公民享受到平等的体育条件。如果按一定社区来规划,按一定人口来提供定额的体育条件,就有操作性,而且可以使每个公民看到并关心自己的权利,可以赋予公民以监督权,包括起诉政府的权利。
3、在体育设施安全,体育器材、服装的安检细则,禁赛细则等方面仍有待于尽快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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