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大写金额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八条 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字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相关法条:
第十七条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第十八条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