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代理人申请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修订后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五条: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各项机动车登记和业务,但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除外。对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伤残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可以凭相关证明委托代理人代理申领。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申请机动车登记和业务,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注册登记的: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6、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扩展资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4、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5、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6、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7、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8、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9、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10、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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