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外省市迁入本市的户口,应向迁入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证件:
1、迁入人的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2、市局、分(县)局开具的入户证明;
3、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4、18周岁以上人口交本人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
5、毕业分配应持报到证和接收单位局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的报户口证明和接收单位证明。
扩展资料
手续齐全立即办理。除当场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外,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户口审批决定或者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和理由后,报所属公安分(县)局。
公安分(县)局应当自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作出户口审批决定或者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和理由后报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应当自收到公安分(县)局上报的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户口审批决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外地户口迁移办理指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户口迁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