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的生态文明定义中,可以归纳为三种生态文明观:纯自然生态文明观、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生态文明观和广义生态文明观。
(1)纯自然生态文明观
这是一种基于人与自然的自然性和谐的生态文明观,其内涵是,人类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又主动保护客观世界,积极改善和优化人与自然的关系,建设良好的生态环境所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这种生态文明定位于人类保护与恢复自然以实现自然生态平衡的基础上,是以保护与恢复包括人类在内的自然生态系统的平衡、稳定与完整为奋斗目标的一切进步过程和积极成果。
(2)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生态文明观
这是一种基于人与自然的自然性和谐与能动性和谐协调统一的生态文明观,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生态文明观将生态文明概括为人类以实现人与自然的自然性和谐与能动性和谐的协调统一为目标的一切进步过程与积极成果。即生态文明的本质是人类保护与恢复自然和改造与变革自然的协调统一,是实现自然生态平衡与实现人类自身经济目标的协调统一,也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协调统一。不难发现,这种生态文明直接揭示了当代自然生态危机的主要成因,即是人与自然的自然性和谐与能动性和谐之间,或者说是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出现了严重失调与对立;同时也给我们指明了解决危机的必然途径,即必须实现它们之间的协调统一,这种生态文明概念自身涵盖了纯自然生态文明观。
(3)广义生态文明观
这是一种基于既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又是人与人的和谐的生态文明观,其实质是将人类社会系统纳入自然生态系统而构成的广义生态系统的和谐。广义生态文明观认为,生态文明的本质要求是实现人与自然和人与人的双重和谐,进而实现社会、经济与自然的可持续发展及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生态文明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之间并不属于并列关系,生态文明的概括性与层次性更高、外延更宽。[1]
显然,第一种生态文明观旨在解决纯生态危机,第二种生态文明观旨在解决“生态•经济”恶性循环,第三种生态文明观旨在解决广义的生态危机(自然生态系统危机和社会系统危机)。因此,笔者认为,作为指导人类社会发展的生态文明观,应该采用广义的内涵,即:生态文明是在工业文明的背景下,以和谐发展观为指导,及时协调解决人类社会发展中的生态因子矛盾和社会因子矛盾,实现“人•地”共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