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如下:
离婚案件有它的特殊性,原则上是不允许双方中任何一方缺席的,婚姻法中规定,原则上双方必须到场,所以,并不适合使用公告送达。法院要求出示失踪证明,不是为了公告送达,而是想通过宣告失踪的程序,来变相的达到诉讼的目的。如果在宣告失踪的时期内,男方不出现,则经过宣告期后,男方被宣告为失踪人,则你就可以进行特殊程序和他离婚,如果他出现,要申请撤销宣告失踪,则法院也可以找到他的人了。
法律条文是死的,但是人是灵活的,我们可以用其他的方法达到我们的诉讼目的,关键在于灵活运用法律,在找代理律师的时候,找个诉讼经验丰富的吧。
回答完毕,希望能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