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几个月给予赔偿?

2020-09-22 社会 110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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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百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决定受理的赔偿案件,要对违法事实、赔偿理由及依据进行全面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二个月内依法作出赔偿或不予赔偿的决定。

依法应予赔偿的,填写《国家赔偿案件批示表》,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可先由工作人员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数额进行协商后,开具《赔偿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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