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转业干部安置情况如何?

2020-10-28 教育 259阅读
经二00一年三月十四日市第十届人民政府第四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
予发布。自二00一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工作,科学配置军队转业干部人才资源,发
挥军队转业干部人才优势,根据《国防法》、《兵役法》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
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本级负责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本细则执行。
县(市)、区负责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中国人民解放
军、武装警察部队军(警)官和文职干部。
第四条 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应遵循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为经济和社会发展
服务的指导思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量才适用的原则。
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以下简称接收单位),均有按照
国家规定和本细则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义务。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军
队转业干部。
第六条 市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工
作,负责市本级军队转业干部的分配(按干部管理权限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县(市)、
区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工作进行指导。
第七条 主管部门应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安置计划,制订预分方案,报经本级
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各接收单位应根据预分方案,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部门申报所需军队转业干部
的专业、条件和拟安置的岗位;逾期不申报的,视为对预分方案无意见。
第八条 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年度军队转业干部的人数、择业意向及接收单位的
接收能力等情况,确定需经考试方可填报志愿的接收单位范围(以下简称考试单位),
并组织考试。团职(含技术九级以上,下同)军队转业干部不参加考试。
考试方法与内容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主管部门应根据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学历、立功受奖、在边远艰苦
地区及特殊军兵种工作年限,以及所受党政纪律处分等情况,对其服役期间的表现
进行政绩考核。
政绩考核的计分标准和办法由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主管部门应在军队转业干部填报志愿前,公布预分方案、接收单位需
求情况和政绩考核分数。对参加考试的,应公布考试分数。
第十一条 军队转业干部应根据预分方案及接收单位的需求,持下列证明原件
到主管部门填报志愿。
(一)军(警)官或文职干部证件;
(二)直系亲属的身份证、户籍本;
(三)立功受奖证书、证章。
第十二条 军队转业干部应在预分方案范围内填报志愿。填报考试单位的军队
转业干部,政绩考核和考试分数须达到规定的分数线。
第十三条 军队转业干部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填报志愿的,可由其书面委托的
代理人代为填报。未填报志愿者,应服从主管部门的分配。
第十四条 军队转业干部的分配由主管部门依据预分方案、政绩考核和考试分
数、所报志愿及接收单位需求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对具备接收单位急需人才条件的和具有医学、财经、外语等专业高
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以上学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不参加考试和政绩考核,由主
管部门征得本人同意后直接对口分配。
第十六条 对荣立战时二等功或获得大军区(军兵种)级荣誉称号以上奖励的
军队转业干部,主管部门应在分配计划内,按本人填报的志愿进行分配。
第十七条 对荣立平时二等功、战时三等功或长期从事飞行、舰艇工作和在国
家规定的边远艰苦地区及核沾染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分
配。
第十八条 军队转业干部填报的志愿在不需经考试的接收单位范围内,主管部
门可采取接收单位与军队转业干部双向选择的办法进行分配。双方达成一致时,主
管部门应办理有关接收手续;双方未能达成意向时,应由主管部门按照政绩考核和
考试分数的排名顺序择优分配。
第十九条 未实现第一志愿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第二志愿分配。第二志愿
仍未实现的,由主管部门酌情分配。
第二十条 分配方案确定后,主管部门必须张榜公布分配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军队转业干部须在报到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手续到主管
部门报到。逾期未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分配,主管部门可将其档案退回原部队。
第二十二条 接收单位确有困难,不能按规定完成接收任务时,报请主管部门
批准后,可对预分方案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对没有接收任务的单位主动提出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有接收任务
的单位提出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主管部门应根据接收单位的编制、实有人数等
情况予以支持,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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