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 联合国与WTO与APEC与欧盟的比较

2020-04-25 国际 76阅读
联合国
一、性质:联合国是当今世界上最大最重要的一般政治性国际组织。
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联合国宗旨为四项:
(1)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2)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
(3)促进国际合作;
(4)构成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
联合国宪章规定了联合国本身及其会员国应遵守的七项原则:
(1)各会员国主权平等;
(2)忠实履行宪章的义务;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4)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
(5)集体协助;
(6)保证非会员国遵守上述原则;
(7)不得授权联合国干涉属于国内管辖的事务。
三、组织机构:联合国设有六个主要机构: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和秘书处。
联合国专门机构是指那些根据协定同联合国建立法律关系或依联合国的决议成立的,并在某一特定的业务领域内负有重大国际责任的政府间专门性国际组织。无论在组织上或在活动上都是独立的,它们不是联合国的附属机构。
WTO
一、性质:世贸组织是一个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
二、WTO九大基本原则
无歧视待遇原则 也称无差别待遇原则。指一缔约方在实施某种限制或禁止措施时,不 得对其他缔约方实施歧视性待遇。
最惠国待遇原则 指WTO成员方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和豁免,将自动地给予各成员方。
国民待遇原则 指缔约方之间相互保证给予另一方的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同等的待遇。
透明度原则 指缔约方有效实施的关于影响进出口货物的销售、分配、运输、保险、仓储、检验、展览、加工、混合或使用的法令、条例,与一般援引的司法判决及行政决定,以及一缔约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缔约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之间缔结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规定,必须迅速公布。
贸易自由化原则 指通过限制和取消一切妨碍和阻止国际贸易开展与进行的所有障碍, 包括法律、法规、政策和措施等。
市场准入原则 指一国允许外国的货物、劳务与资本参与国内市场的程度。
互惠原则 指两国互相给予对方以贸易上的优惠待遇。
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优惠待遇原则 指如果发展中国家在实施WTO协议时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物质准备,可享受一定期限的过渡期优惠待遇。
公正、平等处理贸易争端原则 指在调解争端时,要以成员方之间在地位对等基础上的协议为前提。调解人通常由WTO总干事来担任。
三、机构:世贸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由所有成员主管外经贸的部长、副部长级官员或其全权代表组成的“部长会议”,至少每两年举行一次。部长会议具有立法权、解释权、裁决争议的准司法权,它还能豁免某个成员的特定义务,以批准非世贸成员国取得观察员资格的请示。部长会议下设总理事会和秘书处,负责世贸组织日常会议和工作。总理事会由全体成员代表组成,并代行部长会议职能,履行其解决贸易争端和审议各成员贸易政策的职责。秘书处由一位总干事来领导,他担任世贸组织的监护人、引导人、调停人、主持人以及“经理”等角色。总理事会下设有货物贸易、非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三个理事会和贸易与发展、预算两个委员会。总理事会还下设贸易政策核查机构,它监督着各个委员会并负责起草国家政策评估报告。其中:
1、货物贸易理事会 负责《1994年关贸总协定》及其他货物贸易协议有关事宜;
2、服务贸易理事会 负责监督执行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分部门有关事宜;
3、知识产权理事会 监督执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欧盟:
性质:西欧国家推行欧洲经济、政治一体化,并具有一定超国家机制和职能的国际组织。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和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总称。又称欧洲共同市场,简称欧共体European Community。
原则: 欧盟现有27个成员国和近5亿人口(2007年1月),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欧盟的宗旨是“通过建立无内部边界的空间,加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建立最终实行统一货币的经济货币联盟,促进成员国经济和社会的均衡发展”,“通过实行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在国际舞台上弘扬联盟的个性”。
机构:
①理事会。包括欧洲联盟理事会和欧洲理事会。
②委员会。欧共体委员会是常设执行机构。
③欧洲议会。欧共体监督、咨询机构。
④欧洲法院。欧共体的仲裁机构。
⑤审计院。审计院负责审计欧共体及其各机构的账目,审查欧共体收支状况,并确保对欧共体财政进行正常管理。
此外,欧共体还设有经济和社会委员会、欧洲煤钢共同体咨询委员会、欧洲投资银行等机构。
APEC:
亚太经合组织(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简称APEC)是亚太地区最具影响的经济合作官方论坛
宗旨是:保持经济的增长和发展;促进成员间经济的相互依存;加强开放的多边贸易体制;减少区域贸易和投资壁垒,维护本地区人民的共同利益。
APEC共有5个层次的运作机制:
(一)领导人非正式会议
(二)部长级会议:包括外交(中国香港除外)、外贸双部长会议以及专业部长会议。双部长会议每年在领导人会议前举行一次,专业部长会议不定期举行。
(三)高官会:每年举行3至4次会议,一般由各成员司局级或大使级官员组成。高官会的主要任务是负责执行领导人和部长会议的决定,并为下次领导人和部长会议做准备。
(四)委员会和工作组:高官会下设4个委员会,即:贸易和投资委员会(CTI),经济委员会(EC),经济技术合作高官指导委员会(SCE)和预算管理委员会(BMC)。CTI负责贸易和投资自由化方面高官会交办的工作,EC负责研究本地区经济发展趋势和问题,并协调结构改革工作。SCE负责指导和协调经济技术合作,BMC负责预算和行政和管理等方面的问题。此外,高官会还下设工作组,从事专业活动和合作。
(五)秘书处:1993年1月在新加坡设立,为APEC各层次的活动提供支持与服务。秘书处负责人为执行主任,由APEC当年的东道主指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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