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猬属于国家保护动物,不能猎杀食用。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九条,即“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的规定,经研究于2000年5月在北京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制定了《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名录”),于2000年8月1日以国家林业局令第7号发布实施。
《“三有”保护动物名录》中就包含了兽纲刺猬,列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足见刺猬的价值与意义与一般动物不同,特别是我们目前的主要肉食来源鸡鸭鱼猪等动物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第十八条也规定了,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第三十二条则规定了,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私自捕杀列于“三有”动物名录的刺猬,实质上是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