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以去银行兑换,为保护国家货币和人民利益,便利流通,中国人民银行1955年5月8日公布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
办法规定,凡残缺人民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持向中国人民银行照全额兑换:
一、票面残缺不超过1/5,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
二、票面污损,熏焦、水湿、油浸、变色,但能辨别真假,票面完整或残缺不超过1/5,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照原样连接者。
票面残缺1/5以上至1/2,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应持向中国人民银行照原面额半数兑换,但不得流通使用。
办法同时规定,凡残缺人民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兑换:
一、票面残缺1/2以上者;
二、票面污损、熏焦、水湿、油浸、变色,不能辨别真假者;
三、故意挖补、涂改、剪贴拼凑、揭去一面者。
不予兑换的残缺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打洞作废,不得流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