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卡里面的余额由个人交的和单位交的一定比例组成。
以北京为例具体组成如下:
一、个人帐户由下列各项构成:
1、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2、按照规定划入个人帐户的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3、个人帐户存储额的利息;
4、依法纳入个人帐户的其它资金。
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按照下列标准划入个人帐户:
1、不满3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0.8%划入个人帐户;
2、35周岁以上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1%划入个人帐户;
4、45周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2%划入个人帐户;
5、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3%划入个人帐户;
6、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划入个人帐户。
扩展资料:
余额管理:
1、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时,其个人帐户存储额划入其继承人的个人帐户;继承人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帐户存储额可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没有继承人的,个人帐户存储额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2、失业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帐户停止计入,余额可继续使用。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失业保险规定享受医疗补助待遇。
3、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参保的区、县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不转移个人帐户存储额;跨区、县或者跨统筹地区流动时,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同时转移个人帐户存储额。
参考资料来源:首都之窗-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