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国家规定学生可以走读!
学生走读协议书
甲方:XXXX学院
乙方:学生姓名;学院(系)级专业
双方同意以下协议条款:
一、甲方有足够的宿舍供乙方入住,乙方因特殊原因要求进行走读,属乙方自愿而非校方原因所致。
二、根据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三条:下列情况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它有关规定认定:
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2.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外发生的;
4.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因此,乙方进行走读按上述4条论处。
三、乙方必须提供以下书面材料给甲方备案:
1.学生本人申请书,申请书中必须写明:
(1)学生走读住宿属本人自愿非校方原因所致。
(2)人身安全及财产损失责任由学生本人全部承担,与学校无关。
2.学生家长亲自到校同意学生走读,并在本协议书上签字和盖印。
3.学生所在学院(系)领导签字同意并盖公章。
四、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学生本人一份、校党委学生工作部、保卫处、学生宿舍管理中心各留存一份备案。
五、本协议从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