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数据上看,我国不应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
民营经济是“除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外的多种所有制经济的统称”。这就是说,上述民营经济数字包括集体所有制经济,但不包括国有控股企业中的私资部分。如果从2005年民营经济的GDP所占的65%中,扣除集体经济所占的部分(估计约为8%),加上国有控股企业中的私资部分(估计至少为4%),则非公有制经济GDP中所占比重为61%(65%-8%+4%)。相应地,公有制经济GDP所占比重为39%。按照上述的私营经济每年增长2个百分点测算,2006年全国GDP中,公有制经济与私有制经济比重分别为37%与63%。目前,私有制经济比重还在继续上升,向电力、铁路、邮电、航空乃至国防工业等重要部门扩展。
所有制结构的上述变化,必然产生收人分配的变化。从国际上用以描述贫富差距的基尼系数(以0为绝对平均,1为绝对不平均,一般以0.4为安全警戒线)来看,据我国有关学者和学术单位调查测算,我国1985年为0.24,1995年上升为0.434(或0.445),2000年为0.458。 3世界银行测算,中国基尼系数2004年进一步上升力0.4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