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注册个公司,公司名字想好了,公司是有限合伙类型的,能不能起名字叫做XX有限合伙公司?

2020-10-28 财经 539阅读

1、不能叫做XX有限合伙公司。建议公司名称为:XX有限合伙企业。

2、因为设置的是有限合伙类型,那就是属于有限合伙企业,法理上未予以明确规定,但实践中是不能带有公司字样的。

3、《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二条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4、《公司法》第八条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5、上述法条仅规定企业需要带有“有限合伙”字样,至于是否可以带“公司”字样,未予以规定。

6、但实践中,工商部门往往要参照工商总局的《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7、《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设立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得称为“公司”。因而,不能叫做XX有限合伙公司。

扩展资料

根据合伙企业法

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业

第一节 合伙企业设立

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第十七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八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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