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新农合基金使用范围及标准
第十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分为:大病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风险金三部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配比例为大病统筹基金占77%-80%,门诊统筹基金占20%,风险金占3%。风险金分三年提取,到10%后不再提取。三部分基金管理使用办法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大病统筹基金和门诊统筹基金分账管理,互相不能挤占和调剂。
第十五条:大病统筹基金使用范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符合规定的医药费及规定的特殊慢性病医药费用补偿。
第十六条:
大病统筹基金补助方式。
(一)单病种定额补助方式:主要用于规定的40种单病种定额补助的住院病种(单病种目录见附件:1)。
(二)非单病种定比报销方式:省、市定点医疗机构设置起报点,县、乡定点医疗机构设置起付线。
1、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三级医院起报点设置为5000元/人次,
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医院起报点设置为3500元/人次,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够起报点后,按40%的比例进行报销;
2、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三级医院起报点设置为3500元/人次,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医院起报点设置为2500元/人次。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够起报点后,按50%的比例进行报销;
省、市定点医院住院参合患者医药费用不满起报点的,参合患者全部自付,合作医疗不予报销;纳入可报销范围的医药费用达到起报点及以上者,全部纳入报销核算范围。起报点费用为一所定点医院的连续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医院间费用不能累计。小儿科(14周岁及以下)患者,在省、市级定点医院住院起报点按上述规定的60%执行。
3、县级定点医院起付线设置为200元/人次,达到起付线以上者按55%的比例进行报销;
4、乡、镇定点医院起付线设置为80元/人次,达到起付线以上者按60%的比例进行报销;
第十七条:外出打工人员及外出急诊的参合患者住院治疗需在国有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在入院后五日内须向县合疗经办中心报告备案。出院后凭外出务工证或相关证明、户口本、合疗证、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就诊医院公章)、诊断证明、医药费发票、费用清单,本人或委托他人在县合疗经办中心办理补偿报销手续,在指定地点领取补助。补偿比例按照所住医院等级比照当地同级医院补偿水平降低10%比例予以补偿。
第十八条:参合患者享受新农合住院补偿封顶线设置为每户每年15000元。
第十九条:特殊慢性病补偿:
主要用于《特殊慢性病目录》规定的慢性病,特殊慢性病必须在县医院、中医院进行确诊,报销实行年度凭票按40%的比例进行补偿。I类特殊慢性病每年每人补助不超过4000元,II类特殊慢性病每年每人补助不超过1000元。参合农民同年度特殊慢病非住院按比例补助后,因同一病种住院后计算补偿时应扣除已享受的非住院按比例补助。同年度住院补偿和特殊慢病非住院按比例补偿合计不得突破年封顶线。(报销范围详见附件:2)
第二十条:门诊统筹基金补偿
随着政府对新农合补助标准的提高,开展门诊统筹已势在必行。关于门诊统筹补偿待省、市农合办门诊统筹补偿试点方案下发后,再制定我县门诊统筹实施方案(另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