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70是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型和已登记有关数据,不扣分,罚款500元,责令恢复原状。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2、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3、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4、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处罚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五十七条 除本规定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扩展资料:
对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责令恢复原状流程:
一、事项名称:对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责令恢复原状备案。
二、事项类型:即办件。
三、办理对象:所有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机动车所有人。
四、办理依据:
公安部第124号令《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
五、法定期限:1个工作日。
六、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七、办理条件: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机动车。
八、申请材料:无须申请。
九、审批程序:受理、审核、决定。
1、岗位责任人:车管所。
2、岗位职责与权限:对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机动车出具责令恢复原状流程清单。
3、时限:即时。
十、是否收费: 是 。
十一、收费依据:公安部124号令第五十七条。
十二、收费标准:500元以下罚款。
参考资料:
参考资料: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