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次人民币3万元;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次人民币2万元。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对象为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研究生按照其注册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在每个学历层次上只能申请获得一次,硕博连读生可在不同注册身份上申请获得一次,但成果不得重复使用。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1. 学习年限长于三年的延期毕业硕士研究生和长于四年的延期毕业博士研究生;
2. 在全部评奖流程完成前毕业离校的硕士和博士;
3. 定向、委托培养和人事档案不在学校者;
4. 休学期间者;
5. 无正当理由或未经请假离校者;
6. 长期不在学校或请假时间累计超过六周者;
7. 无故不按时报到注册者;
8. 申请资料弄虚作假者;
9. 有论文抄袭、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10. 未完成课程学习者或有补考成绩者;
11. 有恶意欠费现象或国家助学贷款有违约记录者;
12. 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者;
13. 有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14. 有违法乱纪等犯罪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者;
15. 其他不具备申请条件者。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具有奉献精神和团结协作意识;
4. 学习成绩优异,科研成果突出,恪守学术规范,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大,综合表现优秀。
第九条 申请博士生国家奖学金的科研成果基本要求
博士研究生满足第八条的基本申请条件和以下条件之一可以向学院申请。
1.人文社科类博士研究生在CSSCI收录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理科类博士研究生在SCI、EI收录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工科类博士研究生申请具有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号,并进入实审阶段的发明专利1项,或在SCI、EI收录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2.产学研活动、课题申报、学术科技文化竞赛活动的成绩与贡献突出。
3.社会实践调研及社会活动成效显著,成果在高级别杂志发表,或得到相关部门采纳及媒体关注。
第十条 申请硕士生国家奖学金的科研成果基本要求
硕士研究生满足第八条的基本申请条件和以下条件(含等)之一可以向学院申请。
1. 人文社科类硕士研究生原则上在CSSCI收录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理科类硕士研究生原则上在SCI、EI收录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工科类硕士研究生原则上已申请具有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号,并进入实审阶段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或软件著作权1项,或在CSCD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2.产学研活动、课题申报、学术科技文化竞赛活动的成绩与贡献较大。
3.社会实践调研及社会活动成效较显著,成果在高级别杂志发表,或得到相关部门采纳及媒体关注。
第十一条 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社会活动基本要求
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同时满足第八条的基本申请条件和以下所有条件可以向研究生工作部申请。
1. 担任学校研究生会、研究生团委主要干部任职一届以上,工作责任心强,态度积极热情,群众基础好,工作成绩突出。
2. 积极参与社会实践调研及社会公益活动,成效显著,成果在高级别杂志发表,或得到相关部门采纳及媒体关注。
第十二条 科研成果的认定
1.认定的科研成果必须是以湘潭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申请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
2.社会科学类学术成果必须在学术期刊上正式发表;自然科学类学术成果因发表周期较长,可以视被接收或录用为发表。
3.在学校认定的一类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相当于在C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在学校认定的二类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相当于在C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
4. 在SCI、EI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相当于获得发明专利授权1项;在SCI、EI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相当于申请具有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号,并进入实审阶段的发明专利1项;在CSCD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相当于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或软件著作权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