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你单位应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次月起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你单位应从签订合同的当天缴纳契税,你单位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3、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1)2011年10月:借款付购地款未报账:
借: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
(2)2012年2月:购地款报销冲账:
借:预付账款-×××
贷:其他应收款-×××
(3)支付契税: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贷:银行存款
(4)付清购地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入账: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贷:预付账款-×××
4、从你单位付清购地款拥有所购土地的使用权后,开始摊销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从上述内容看,2011年你单位应未付清购地款;以上分录不涉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