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在原则上销售后成为了私有财产,可以自由处分,但无法办理房产证。
对于已购公有住房的再次销售问题,从一般原理看,由于公有住房进行销售后就进入了私有领域,私人所有的财产,权利人可自由处分,所以已购公有住房可以自由买卖这是一般原则。但是在现实中由于很多已购公有住房是通过福利和改革受益的结果,所以在目前各地对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还有一定的限制,譬如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进入市场销售,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进入市场出售:
(1)以低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屋价款的;
(2)已经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3)所有权共用的房屋,其他共用人不同意出售的;
(4)有所有权纠纷的;
(5)已经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6)上市出售后会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8)被依法查封或者被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属转让的;
(9)法律法规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得出售的情形。
此外,房屋所有权人要求进入市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应当自受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做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