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中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与经营的含义指的是什么?

2020-09-15 社会 248阅读

【释义】本条是关于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本法所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为了确保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了禁止生产经营的十一种食品,本条所列举的违法行为包括其中的八种,其余三种分别在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中规定。

此外,本条还对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本条所规定的行为均属于性质比较严重,对食品安全危害比较大的违法行为,对于这些行为,不论是否造成危害后果,只要有行为出现,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里举一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例子。保质期是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与食用,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食品超过了规定的保质期限,可能该食品还没有腐败变质,消费者食用了该食品,可能也不会产生食源性疾病,但是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其所经营的食品承担社会责任,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负责,绝不能经营超过了保质期的食品。

因为超过了保质期,就意味着该食品的品质可能有所改变,安全性可能难以保证,因此,经营者应当对这样的食品立即作下架处理,不能再出售给消费者。否则,即使没有给消费者造成危害后果,也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声明:你问我答网所有作品(图文、音视频)均由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fangmu6661024@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