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精神,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依据中、省有关房改政策和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中无住房、无固定职业的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渭南市城区家庭收入在4000元人民币以下者为低收入家庭(以后随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此标准再行调整)。
三、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市城镇廉租住房实施方案的制定、推行和日常管理工作。
四、城镇廉租住房的来源
1、腾退的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标准的原公有住房;
2、低收入家庭承租的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标准的现租住公有住房;
3、政府和单位出资兴建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4、政府和单位出资购置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5、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6、市人民政府采用其它渠道获得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五、渭南市城区廉租住房标准为每套建筑面积50平方米左右。
六、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原则上按照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租住面积在标准以内的,按上述两项费用合计收取租金,超标准部分按政府公布的成本租金标准收取。
渭南市城区由市政府出资新建的廉租住房租金按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三项因素收取,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报市物价部门审批。
七、对新开发建设的廉租住房,按照《渭南市安居工程实施办法》(渭政发[1997]64号)中规定的优惠政策予以扶持。
八、廉租住房必须严格控制面积标准和装修标准。每户低收入家庭只能租住一处。
九、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租住产权属政府的廉租住房,其程序为:
1、申请人持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低收入家庭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并经民政、劳动部门认定后,在适当范围内公告,无异议的,予以登记;
3、已登记者按照家庭收入情况、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顺序等条件,经综合平衡后轮候配租。
租住产权属单位的廉租住房,上述工作由单位负责,廉租住房方案须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十、廉租住房租金,产权属政府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已建廉租住房欠款的归还、再建廉租住房、廉租住房的维修和必要的管理费用等。产权属单位的由单位统一管理,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租金严禁挪作它用。
十一、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不得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租。违反本规定转租的,收回转租的房屋,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于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不如实申报的责令其退房,补交成本租金与廉租房租金的差额,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当家庭收入超过政府公布的当年低收入家庭标准时,应当及时报告,并按期腾退已承租的廉租住房。如申请续租的,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续租,按成本租金标准缴纳租金。违反规定不及时报告或未经批准不按期腾退的,责令期退房,补交成本租金与廉租房租金的差额,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本办法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十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