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及丧葬费发放标月工资准 一、抚恤金计发基数及标准
根据辽人发[2008]11号文件精神,抚恤金的计发标准如下:
1.工作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2.离退休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丧葬费计发标准
根据辽宁省人事厅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标准的有关要求,丧葬费按照上一年的沈阳市社会月平均工资三倍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