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别人商标会怎么处理

2022-04-20 社会 42阅读

冒用别人商标属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使用类似或近似他人注册商标的,同样会涉嫌刑事犯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8条、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第13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扩展资料:

涉商标犯罪常见问题解答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既遂问题常见辩护人提出嫌疑人制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该商品并未销售即被查获因此应认定为未遂。

实际该罪的既遂并不以商品是否销售为前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内核是冒用他人注册商标,情节严重,行为人只要有冒用他人商标即应认定为既遂,因为此时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已经完成。

常见的案情是,嫌疑人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生产后放在车间内即被抓获扣押,此时应认定为既遂。另有常见不宜认定既遂的情形为,商标未贴(如生产假酒,白酒已经灌入瓶中且已封装,但还未贴商标,因为商标并未使用,因此不宜认定为既遂)。

二、商标注册证的审查涉商标犯罪均需提供注册商标证以证明权属。相关商标注册证需重点审查以下内容:1.商标注册是否在有效期内;2,注册商标与涉案商标图形、文字是否一致;3.登录国家商标局网站查询该商标现阶段是否合法有效。

三、没有销售目的的少量生产是否认定为犯罪如行为人出于兴趣生产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存在销售目的,此种行为现实中较少,相关观点不多。

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现场扣押部分不同于假冒注册商标罪,该部分应认定为未遂,因此对于该罪的扣押部分不能记入销售犯罪数额。但根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意见》第八条,该罪未遂价值达到15万时是应以未遂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涉外侵犯商标犯罪处理涉外商标案件的处理在授权认证程序上相对复杂,主要分为两类:

(1)涉外商标权利人在国内有分支机构,该机构属于权利人的一部分。此时对侵犯商标物品的真伪鉴别仅需该分支机构(以有鉴别权利为前提)出具鉴别意见即可;

(2)如涉外商标权利人没有分支机构。此时权利人会委托国内机构进行鉴别或直接予以鉴别,该鉴别文书、委托书需有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附有中文版本,以证明文书来源合法、内容关联。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侵权商标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刑事诉讼中涉商标犯罪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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