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高龄津贴。
根据辽宁省发布《关于对80至89周岁低收入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的通知 》规定:
第三条 发放时间、范围、标准和资金来源
(一)发放时间: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发放范围: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年龄在80至89周岁的城乡低收入老年人(城乡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对象中的老年人)。
(三)发放标准:每人每月发放不少于50元的高龄津贴(不计算家庭收入之中)。具体发放标准可由各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如各地现行80至8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政策执行范围和发放标准大于和高于本通知确定的范围和标准的,仍按原政策执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此基础上适当扩大发放范围,提高津贴标准。
(四)资金来源。低保对象中的老年人高龄津贴通过提高低保分类救助比例,由低保渠道发放,在低保金中列支,省在分配低保资金时对各地给予补助。低保边缘对象中的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所需资金由各市、县(市、区)自行负担。
扩展资料:
民政部:26个省区市已出台高龄津贴补贴政策
近年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财政部 民政部 全国老龄办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 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财社〔2014〕113号)要求。
各地紧密结合实际,陆续在省级层面出台了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政策。
根据各地上报的材料,近日,民政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在全国省级层面建立老年人补贴制度情况的通报》(民办函〔2016〕280号,以下简称《通报》),对全国省级层面建立老年人补贴制度的有关情况进行了通报。
根据《通报》,目前,在高龄津贴方面,北京、天津、河北等26个省(区、市)出台了相关补贴政策;在养老服务补贴方面,北京、天津、山西等20个省(区、市)出台了相关补贴政策;在护理补贴方面,北京、天津、山西等17个省(区、市)出台了相关补贴政策。
《通报》认为,这些政策对于健全老年人福利制度、保障养老服务资金、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报》要求,各地要认真学习借鉴这些地区的做法,以普惠性、均等化、可持续为方向,加快建立这些惠民制度。
未出台相关补贴政策的地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快工作进度,尽快出台政策。已出台相关补贴政策的地区,要做好老年人评估工作,逐步提高补贴标准和覆盖面,切实增强老年人获得感。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民政部:26个省区市已出台高龄津贴补贴政策